依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國際學生於取得美國合法大學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時分別享有一年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機會,因此計畫於畢業後在美國工作的國際學生,應經由在學的美國學校向移民局申請而取得上述一年實習資格。通常國際學生於取得此一年實習資格後,即可合法於畢業後在美國居留並尋找工作機會。
當獲得美國公司工作聘雇時,則可要求該公司贊助申請短期工作身份(通常為H-1B類別的身份)。一般而言,此類H-1B短期工作許可的期限第一次申請可為三年;若需要則可再延長三年。依法律規定,每一位國際學生一般享有總共6年H類別的短期工作身份。也就是說,一般國際學生若計畫長期在美國居留,應計畫在上述6年的工作機會中申請並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身份。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藉由工作而取得綠卡者,可分為5種優先類別申請。但針對留美學生而言,通常只適用下述之三種工作優先類別;
一、 第一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為獲得國際或國內(例如:台灣或美國)獎項等之具有特殊重大才能者(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中之任三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 因專業傑出而獲頒國內或國際獎項;
-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會員;
-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主要媒體、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關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 其專業對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具有原創性的貢獻;
- 其署名的學術文章獲選發表於專業,主要商業出版品或媒體上;
- 其藝術或專業作品曾發表於藝術展覽場或發表會上,
- 其專業表現使其在任一享有盛名之組織或機構擔任領導人(主角)或主要職任;
- 此申請人收入比其外同類專業人士顯著高出許多的證明;或
- 此申請人若為藝術表演者,可用其票房成功為專業傑出證明(例如在唱片、影片、現場表演等方面)。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美國攻讀產品設計學士學位時,其設計圖獲得美國暨日本產品設計協會首獎,作品並在多數美國專業產品設計雜誌發表。此台灣留美學生不需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可個人自行申請美國綠卡。
(二)申請人必須具有至少三年經驗以上之大學傑出老師或大學研究員(Outstanding Professor or Researcher)
若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任二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綠卡:
- 因專業傑出而獲領國內或國際獎項;
- 因專業傑出而成為國內或國際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 其專業作品獲國內或國際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的報導;
- 獲聘擔任與其專業有問的評審人或裁判人;
- 其專業對科學或學術研究有原創性的貢獻;
- 其署名之學術著作獲選發表於專業期刊、雜誌或出版品。
(通常擁有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常已符合上述5及6項的要求)
案例:某一台灣留美學生,在赴美攻讀博士學位前,已在台灣之某大學擔任講師3年,並於其取得美國博士學位後,獲聘美國某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此時即可由美國大學贊助申請美國綠卡。
(三)申請人為國際公司之交換主管或經理人員(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 第二類優先,有二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一)申請人具有特殊才能者(Alien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若申請人符合下述條件的任三項,可由聘任的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 出具正式學歷文件顯示申請人擁有大學或專科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 由過去或現在雇主出具在職證明,證實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已有10年的全職經驗;
- 若專業領域須特殊證照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已擁有此特殊證照;
- 由申請人收入可證明其擁有特殊專才;
- 申請人為專業協會或組織會員;
- 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或重大貢獻已受到同業、專業組織、政府機構或商業組織認可。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二)申請人須具有
- 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
- 具有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碩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電腦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本類別的申請人一般須先取得「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e)後才能進而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但若申請人的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即可不須先經過「勞工卡」的審查,而可直接申請綠卡。
再者,申請人如何證明其美國工作性質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呢?依In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NYSDOT”)案例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性質本身具重大利益(”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例如:申請人的美國工作乃負責造橋工作);
- 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對美國整個國家(”Will Be National in Scope”)有貢獻,而非只針對單一地區有貢獻(例如:申請人的雇主為美國聯邦政府,申請人的工作乃受其雇主在全美國某些重要地點造橋);
- 美國企業或機構必須證明,對美國國家利益而言,雇用此外國申請人比雇用其他合格美國專業人士有顯著貢獻(Ability to perform the duties is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peers)。(例如:美國雇主須證明,因外國申請人過去卓越的學術或專業表現,若雇用此申請人將比雇用其他合格的美國工程師更能確保造橋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 第三類優先:有三種申請人可納入此類優先:
- 申請人須具有二年以上訓練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Skilled Worker)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 申請人具有大學學位者(Baccalaureate Degree)
案例: 某一台灣留美學生,於順利取得某州立大學電機學士學位後,任職於一家美國通訊公司,此時這位學生可由美國公司贊助申請綠卡。
- 申請人乃不符合本類別 1. 2. 規定之無專業技術人士(通常而言,清潔工被納入此 3. 類別)
案例: 留美學生通常不適用此類別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留美學生申請美國綠卡方式,多屬於第二類優先及 第三類優先。但此第三類優先與上述第一、二類別優先最大的差異乃第一、二類別工作優先的台灣出生綠卡申請者,沒有移民配額等候期,而第三類優先申請人必須於綠卡申請案提出後再等待數年後才有移民配額。再者,若經第二類及第三類工作優先申請綠卡者,除了符合1.美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例如:具特殊貢獻的軟體工程師、創投管理人或化學工程師等);2.勞工部已特別列入為「勞工場短缺的工作」(例如:護士)的二種類別以外,一般申請人必須先取得勞工部核准的勞工卡。而上述勞工卡之取得條件,乃申請人必須證明美國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在當地沒有其他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符合該工作資格,而僅有此申請人符合。一般而言,綠卡申請成敗常取決於申請人是否可順利取得勞工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綠卡申請人為尚未完成台灣兵役義務的役男時,因其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於美國學業完成後,往往即將到期,且因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而無法辦理護照更新。此外,若在綠卡申請過程,被美國公司派往亞洲國家開會,此時因無法自由進出美國乃其他國家,而不能完成美國公司指派的工作時,將會影響其工作的延續與升遷。若不幸被解雇,則依法必須立即離開美國,否則逾期居住美國,將會影響日後再取得美國的合法簽證。
因此,為保有子女日後在美國的工作權,最佳選擇乃由父母中任一人為綠卡主申請人,而當父母取得美國綠卡時,其子女凡未滿21歲者,皆可伴隨父母取得綠卡(蓋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小孩已達21歲時,則視為成年人,此時不可以因父母之綠卡申請而同時取得美國綠卡)。
更進一步而言,若上述子女順利伴隨父母取得美國綠卡,且假設該子女也尚在美國高中或大學讀書,此時當該子女於研究所畢業時,即可依法取得美國公民資格(依法,美國綠卡持有人於取得綠卡5年後,若上述期間內合法在美國實際居留2年半,即可申請美國公民並持有美國護照)。
由以上分折可知,留學生於美國學業完成後,若計畫在美國就業或定居必須儘早規劃,否則往往因台灣的義務兵役、護照到期或美國工作簽證等問題,將無法順利完成其目標。
99權網字第991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