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作證

美國工作證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E-2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

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E-2簽證。依法,該員工一旦於「美國在台協會」取得其5年有效的E-2簽證後,即可自由進出美國並合法於其E-2簽證有效期限內在美國工作。

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依美國移民法規定,不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E-2 status)的轉換。但若該台灣公司員工持有B1/B2簽證時,則可選擇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的轉換。值得注意的事,若申請人非直接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而向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而非5年。此外,在美國境內取得E-2身份的申請人,若計畫短暫返回台灣,於再次返回美國工作時,必須再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E-2簽證(E-2 Visa),因為美國「國土安全部」只能核發E-2身份(E-2 status)。若計畫自由進出美國,該台灣申請人須取得合法的E-2簽證(E-2 Visa)。

依規定,申請E-2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E-2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E-2簽證。)

再者,若申請人為台灣合法設立的公司時,此公司除了上述的國籍限制外,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方可協助其員工取得E-2簽證並派遣至其美國子公司工作:

  1. 若台灣公司為美國公司之投資人,一般而言台灣公司必須擁有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台灣公司佔美國公司60%股份)。
     
  2. 所派遣的員工其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而且在美國公司必須擔任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的職位。
     
  3. 台灣公司必須對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其投資金額一般為15萬美金。再者,上述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職員。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E-2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某甲與太太共同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以擴展美國業務。再者,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2.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且其股份100%由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為發展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與其美國代理商在美國成立一家新的合資公司,取得該美國公司80%股份,並派遣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以擴展美國業務。據此,台灣公司的二位高階經理人員,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E-2簽證。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E-2 簽證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全家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再者,E-2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E-2 簽證後,即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 21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另一方面,為確保E-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投資的安全性及發展性,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美國:

1. 成立一個100%個人擁有股份的新公司;
2. 與美國親友(可以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合資一家新公司;
3. 投資其在美國親友已擁有並營運數年的美國公司;或
4. 加入美國連鎖事業經營等方式。

但問題是,如何取得 E-2 簽證呢?依法, E-2 申請人,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 若E-2簽證申請人為美國公司的投資人,一般而言,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E-2 申請人擁有該美國公司60%的股份);
  2.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一般投資額為15萬美金(例如:E-2 申請人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其擁有 100%股份的公司);與
  3.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擔任上述美國公司之股東、主管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再者, 其所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員工(通常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

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

經分析,辦理 E-2 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現有二位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分別就讀高中一年級及國中二年級。為申請全家之 E-2 簽證,某甲投資 16 萬美金與美國親戚(美國公民)在美國合資成立一家新的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並擁有該公司80%的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E-2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與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建築設計公司的建築師。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送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返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此時,某甲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其個人100%擁有的建材進出口公司,進而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E-2簽證。
     
  3.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並擁有該公司9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新設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業務發展,台灣公司之國際業務部經理(某乙)亦可申請E-2簽證,而獲派至美國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某乙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L-1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L-1簽證。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 L-1 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L簽證的案例如下:

  1.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之公司,為發展其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取得原為其美國代理商公司之60%股份,並派遣已有二年經驗擔任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副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2. 甲公司為台灣上市公司,為發展其美國業務,甲公司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發展需求,甲公司派遣已有一年經驗擔任事業群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事業群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L -1 簽證

 

 

  1. L-1 簽證持有人及其持有 L-2 簽證的配偶、 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與
  2. 持有 L-2 簽證的未成年子女可合法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中學,並在其 21 歲以前享有等同美國公民的公立大學學費優待。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辦理 L 簽證的二種案例如下:

  1.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90%股權,為申請全家之L 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15 萬美金以取得由美國親戚已開設的美國貿易公司75%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L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已有五年經驗擔任台灣一營造公司的總經理。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將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送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因此,某甲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台灣公司投資20萬美金且擁有100%股份的建材進出口公司。據此,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 L 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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