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公司計畫派遣其員工赴美國工作 不得不知的美國L-1簽證

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L-1簽證。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 L-1 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L簽證的案例如下:

  1.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之公司,為發展其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取得原為其美國代理商公司之60%股份,並派遣已有二年經驗擔任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副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2. 甲公司為台灣上市公司,為發展其美國業務,甲公司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發展需求,甲公司派遣已有一年經驗擔任事業群總經理(某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據此,台灣公司的事業群總經理(某乙)、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L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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