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L -1 簽證

  1. L-1 簽證持有人及其持有 L-2 簽證的配偶、 21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依法,身為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其L-1簽證最長效期為7年);與
  2. 持有 L-2 簽證的未成年子女可合法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中學,並在其 21 歲以前享有等同美國公民的公立大學學費優待。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1. 此高階主管或經理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此 L-1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與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若上述條件皆滿足時,此申請人可經由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贊助而取得L-1簽證,而其配偶及21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取得L-2簽證。再者,依美國移民法規定, L-1 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L-2 簽證後,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21 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

經分析,辦理 L 簽證的二種案例如下:

  1. 某甲已有三年經驗擔任台灣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並擁有該台灣公司90%股權,為申請全家之L 簽證,某甲個人投資 15 萬美金以取得由美國親戚已開設的美國貿易公司75%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L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已有五年經驗擔任台灣一營造公司的總經理。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將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送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因此,某甲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台灣公司投資20萬美金且擁有100%股份的建材進出口公司。據此,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 L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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