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國移民類別簡介

移民美國,主要的途徑如下:

  1. 親屬移民(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226,000名;
  2. 技術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140,000名;
  3. 抽籤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每年配額為50,000-55,000名;
  4. 政治庇護與難民(Asylum)-無名額限制但每年平均處理100,000名額。
     

一、 親屬移民,基本上可分為二類:

(1) 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2. 美國公民的父母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

(2) 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1. 第一類優先(FB1)
    •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 此類別配額每年為23,400名。
       
  2. 第二類優先(FB2),此類別可細分為下列二種:
    • 2A(77%的上述配額):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且未婚子女;
    • 2B(23%的上述配額):永久居民的已成年(已滿21歲)但未婚子女。
      此類別之配額每年為114,200名及第一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3. 第三類優先(FB3)
    • 美國公民的已成年(已滿21歲)且已婚子女。
    • 此類別配額每年為23,400名及第一、二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4. 第四類優先(FB4)
    • 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 此類別配額為65,000名及第一、二、三類優先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二、 技術移民,基本上可分為五類:

  1. 優先工作類別(Priority Workers)

    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
    再者,此類別的最大優點乃綠卡申請人不須先取得勞工卡(Labor certificate)的核准,而可在原居留國(例如台灣)直接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為取得美國勞工部核發勞工卡,申請人必須證明當地沒有任何一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可適任該工作而只有外國申請人適任此工作。)
    此類別可細分為下列三種:

    1. 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領域之特別傑出人才(Alien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2. 特別傑出教授(講師)或研究員(Outstanding Professors or Researchers)
    3. 跨國企業的高階主管或經理人(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2. 專業人才類別(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s)

    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及上述優先工作類別該年度未使用部分。
    此類別可分為下列二種:

    1. 在科學、藝術或商業上具有特殊才能者(Aliens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2. 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工作經驗者。
       
  3. 學士專業雇員,技術專業雇員或不具技術專業雇員(Professi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 Skilled, or Un-Skilled Worker)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28.6%及上述優先工作類別、具有特殊才能者二類別未使用部分。
    此類別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學士專業雇員:申請人須具大學學士文憑;
    2. 技術專業雇員:申請人須具有二年以上的專業訓練或經驗;
    3. 不具專業技術雇員:申請人不符合上述(a)(b)的雇員
       
  4. 特別移民:此類別包括美國政府海外雇員及宗教人士(例如:牧師、神父),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7.1%。
     
  5. 投資移民:
    此類別配額每年佔技術移民總配額的7.1%。
    基本上,申請人需在美國投資美金50萬元(高失業區)或100萬元(一般地區)於一新企業,並在二年內直接雇用10個全職美國員工。但此例外規定,乃申請人可投資美金50萬元於特許的經貿特區(Regional Center),並證明二年內直接或間接雇用10個全職美國員工。

   
三、 抽籤移民

每年配額為50,000-55,000名。再者,參加抽籤移民的資格條件如下:

  1. 具有高中畢業文憑、等同高中畢業的同等學歷、或過去5年具有至少符合美國勞工部認可2年訓練的工作經驗;與
     
  2. 申請人須為台灣出生(以2008抽籤移民規定為例)或美國政府公布的其他合格出生地。

   
四、 政治庇護及難民

  1. 每年平均處理100,000名額。
     
  2. 申請人必須證明因種族(Race)、宗教(Religion)、國籍(Nationality)、所參加的社會組織(Membership)或政治主張(Political Opinion)不同,而遭受迫害。再者,申請人必須證明因上述迫害而產生有根據的恐懼(Well-Founded Fear)。因此,申請人不願意或不能返回其祖國或原居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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