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留學生持 F-1 簽證最新規定探討

以下為美國移民局對持有F-1簽證留學生的最新相關規定

  1.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學位暨博士學位此三種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一年有效之工作實習身份(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三年的工作實習身份。但依規定,此國際學生必須在其學位課程完成前即已提出此工作實習身份之申請,才可合法取得此項權利。
     
  2.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當其地址變更時,必須在10日內通知該校之學生顧問。而學校依法必須於21日內將上述地址變更記錄輸入移民局規定之SEVIS (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 )。
     
  3. 當下列之任一事件發生時,F-1國際學生所就讀之學校必須於21日內通知移民局
    1. 此國際學生沒有維持F-1學生身份 (此包括該國際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而註冊學分不足);
    2. 此國際學生沒有完成其學業課程;
    3. 此國際學生改變學生姓名或地址;
    4. 此國際學生不依I-20所載畢業時間規定而提早畢業;或
    5. 此國際學生受到學校任何懲戒。
       
  4. 持有I-20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文件的國際學生,必須於西元2003年8月1日後全部換成持有SEVIS I-20,以利其日後進出美國。再者,此國際學生若計畫於開學前提早至學校報到,依規定可於開學前30天抵達美國(原規定為60天)
     
  5.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必須於學業完成或工作實習身份到期後60天內離開美國,再者,此60天期間不可因任何理由而延長。
     
  6. 持有F-1簽證之國際學生於喪失學生身份(F-1 Status),而申請回復其國際學生身份時,必須遵守以下之新規定:
    1.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未超過五個月,可回復其身份
    2. 若喪失其合法學生身份己超過5個月,此國際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時,才可回復其身份
      • 因特殊原因之發生(例生病、受傷等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原學校外國學生顧問的過失而延遲申請回覆其學生身分)
      • 若不准許回復學生身分時,將使該學生產生嚴重損害(extreme hardship)
         
  7. 當國際學生因學習困難而需延長其I-20所允許的修課年限時,須向學校的學生顧問提出申請。再者,上述修課期限的延長申請,必須在I-20所規定的修課期限完成前提出。否則,若其在美國居留已超過I-20所允許的居留期限時,將被視為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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