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8 年 4 月前,依舊法,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在取得大學學位,碩士暨博士學位時,皆可以申請長達 12 個月有效的工作實習身份 (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 ,因此,每一位國際學生若從學士學位開始到完成其博士學位時,將享有長達 36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實務上,若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於取得大學學位時(一般畢業時間為當年的 5 月左右),此時,該國際學生即可在當時的 5 月至下一年度的 5 月享有工作實習身份,一般而言,若該國際學生的美國雇主有意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而繼續雇用時,則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為期三年的 H-1B 工作身份。但因為 H-1B 工作身份的配額有限,依 2007 年與 2008 年紀錄,在每一年度開始的一個星期內即已將全年度的配額用完,此使得國際學生往往即使已找到理想的美國工作,也常因無法取得工作許可證而被迫在其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日後,即必須回到學校繼續深造或離開美國。因此,美國移民局於 2008 年 4 月頒布新規定,針對持有科學( science )、科技( technology )、工程( engineering )或數學( mathematics )學位的國際學生,准許於其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到期時,再申請延長 17 個月,據此,其工作實習身份可長達 29 個月。
下列為持有 F-1 簽證的國際學生,申請延長 17 個月工作實習的 7 個要件
- 在取得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學位後,未曾申請過延簽者;
- 目前已取得畢業後為期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
- 自美國移民與海關執行單位認可辦理交換學生計畫的專科或大學畢業,並取得在美國國土安全局所製作之列上所列之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學位者;
- 在美國公司實習的工作性質須與所學有直接相關者;
- 其僱主必須參與美國移民局 E-Verify 計畫之公司( E-Verify 是 美國公民移民局與社會安全管理局通力合作的免費電腦系統,此電腦系統可幫助僱主審核新僱員的資格);
- 僱主須同意,在工作實習學生之僱用契約終止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學校當局;與
- 此工作實習的國際學生必須保持其 F-1身份。
程序上,符合資格的學生必須填寫遞交 I-765 表格。 I-765 表格必須在此國際學生目前的實習期限到期前遞交。在期限前遞交 I-765 表格的國際學生,在美國公民移民局審理其延期申請時可享有最多 180 天繼續工作的權利。 除此之外,在期限內提出實習延簽的國際學生,若目前擁有授權工作之 I-766 身份, 則其 I-766 期限自動展延至工作實習延簽審理完成為止。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安全局並未規定 F-1 簽證學生於工作實習期間之未受僱期限。也就是說,依舊法,國際學生在獲得 12 個月的工作實習身份期間,可合法不必在任何美國公司工作。然而, 此 C-50 之新規定明確指出,申請 12 個月工作實習之國際學生可享有最多 90 天的未受僱期,而申請 17 個月工作實習延簽之國際學生則享有最多 120 天之未受僱期。
97權網字第970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