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接獲許多電話,發現越來越多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在數次短暫到美國支援其美國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的業務後,再入境美國時,遭美國移民官刁難,甚至被拒絕入境。
據此,建議台灣公司應考慮替其赴美國工作的員工申請E-2簽證。依法,該員工一旦於「美國在台協會」取得其5年有效的E-2簽證後,即可自由進出美國並合法於其E-2簽證有效期限內在美國工作。
持有ESTA免簽之台灣公司員工,依美國移民法規定,不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E-2 status)的轉換。但若該台灣公司員工持有B1/B2簽證時,則可選擇在美國境內申請E-2身分的轉換。值得注意的事,若申請人非直接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而向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而非5年。此外,在美國境內取得E-2身份的申請人,若計畫短暫返回台灣,於再次返回美國工作時,必須再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E-2簽證(E-2 Visa),因為美國「國土安全部」只能核發E-2身份(E-2 status)。若計畫自由進出美國,該台灣申請人須取得合法的E-2簽證(E-2 Visa)。
依規定,申請E-2簽證,申請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與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皆擁有申請美國E-2簽證的資格。(中國與美國並沒有簽署上述投資協定,所以中國大陸"國民"或"公司"皆無法申請E-2簽證。)
再者,若申請人為台灣合法設立的公司時,此公司除了上述的國籍限制外,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方可協助其員工取得E-2簽證並派遣至其美國子公司工作:
- 若台灣公司為美國公司之投資人,一般而言台灣公司必須擁有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台灣公司佔美國公司60%股份)。
- 所派遣的員工其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而且在美國公司必須擔任高階主管、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的職位。
- 台灣公司必須對此雇用E-2簽證員工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其投資金額一般為15萬美金。再者,上述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職員。
經分析,台灣公司辦理E-2簽證的案例如下:
-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某甲與太太共同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以擴展美國業務。再者,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 甲公司為在台灣合法設立且其股份100%由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為發展美國市場,甲公司投資美金20萬元,與其美國代理商在美國成立一家新的合資公司,取得該美國公司80%股份,並派遣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公司副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某乙)及業務經理(某丙),以擴展美國業務。據此,台灣公司的二位高階經理人員,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可順利取得E-2簽證。
品廣字第 10603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