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投資之申請人不得不知的美國 E-2 簽證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全家可在美國合法居留並自由進出美國(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再者,E-2簽證申請人的子女取得美國 E-2 簽證後,即可進入免費的美國公立小學、國中及高中就讀。若就讀公立大學( 21歲前)亦可享有與美國當地公民相同的學費優待。另一方面,為確保E-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投資的安全性及發展性,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美國:

  1. 成立一個100%個人擁有股份的新公司
  2. 與美國親友(可以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合資一家新公司
  3. 投資其在美國親友已擁有並營運數年的美國公司
  4. 加入美國連鎖事業經營等方式。

但問題是,如何取得 E-2 簽證呢?依法, E-2 申請人,其國籍所屬國必須與美國政府簽署投資協定才符合申請資格。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 若E-2簽證申請人為美國公司的投資人,一般而言,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例如:E-2 申請人擁有該美國公司60%的股份);
     
  2.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足量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一般投資額為15萬美金(例如:E-2 申請人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其擁有 100%股份的公司);與
     
  3. 此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擔任上述美國公司之股東、主管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再者, 其所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位美國當地員工(通常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擁有者)。

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

經分析,辦理 E-2 簽證的案例如下:

  1.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人,現有二位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分別就讀高中一年級及國中二年級。為申請全家之 E-2 簽證,某甲投資 16 萬美金與美國親戚(美國公民)在美國合資成立一家新的電子進出口貿易公司,並擁有該公司80%的股份。據此,某甲全家順利取得 E-2 簽證。依法,某甲可自由進出美國以發展其國際業務。另一方面,某甲的太太與二位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及求學。
     
  2. 某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台灣一家建築設計公司的建築師。某甲之二個兒子皆因某甲(十幾年前)在美國攻讀碩士學位時,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因某甲及其太太計畫送二個已就讀台灣國中的小孩返回美國就學,並由某甲的太太在美國就近照顧。此時,某甲投資15萬美金在美國設立一家由其個人100%擁有的建材進出口公司,進而某甲與太太皆順利取得E-2簽證。
     
  3. 某甲為台灣一家食品貿易公司之負責人並擁有該公司90%的股權,為發展其美國市場,某甲藉由其台灣公司投資美金 15 萬元,在美國新設一家食品進出口公司,並由台灣公司擁有此新設美國公司100%的股份。據此,身為台灣公司負責人的某甲可取得E-2簽證至美國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某甲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再者,因應美國公司業務發展,台灣公司之國際業務部經理(某乙)亦可申請E-2簽證,而獲派至美國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某乙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也可取得E-2簽證一起赴美居留及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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