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親屬移民,依是否須有移民配額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別:
一、不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只限於下列兩項
(1)美國公民之配偶申請親屬移民
此類之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直接贊助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但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此外國配偶只取得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綠卡到期日屈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並贊助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綠卡)。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其綠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綠卡。
(2) 美國公民申請其父母或未成年的單身子女親屬移民
此類的移民申請,可由身為美國已滿21歲的公民子女直接贊助海外的父母或海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上述二種親屬移民,因為沒有移民配額限制,所以基本上並無等候期。於2007年以前,美國公民可直接陪同其居留於台灣的配偶、父母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至美國在台協會(AIT)遞件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而當通過移民局面談後,其上述台灣親屬即可立刻取得美國移民簽證。上述全部申請程序,往往於一星期內即可完成,此時美國公民的親屬即可赴美國報到並永久居留。
因911事件後一連串的移民程序改革,故自2007年後此類的移民申請已回歸一般申請程序,即由美國公民須先向美國移民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遞件申請。而由移民局批准後,會將此案件轉送至美國外交部的National Visa Center(NVC)來確認美國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及相關的背景調查。若NVC核准後,會再將申請案轉至AIT作最後的移民面談,並由AIT於面談通過後,核發移民簽證,以供美國公民的親屬赴美永久居留。
二、 受移民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此依規定可分為四類優先移民:
(1) 第一類優先: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4-5年,再者,未婚子女亦可包括已離婚的子女。
(2) 第二類優先:此類別又可細分為
(A)類別:
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約為4-5年,但因人道考量,依新法規定,若綠卡擁有人的海外配偶已提出親屬移民申請並已等待配額達3年時,可先取得V簽證進入美國與其具美國永久居留權的配偶團聚。再者,此海外配偶並可申請工作特許而在美國合法工作。
(B)類別:
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已成年但未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7-8年,其已成年子女乃指已滿21歲的子女。
(3) 第三類優先:
美國公民的已成年(即滿21歲)且已婚子女。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6-7年。因此類移民允許子女已結婚。所以,此移民申請的受益人可包括美國公民的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與未滿21歲以下的子女。例如,某甲為美國公民,某甲贊助申請已成年且已婚的女兒(某乙)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於移民面談時,某乙有配偶(某丙)及二個未成年兒子(某丁及某戊)。依移民法規定,某乙、某丙、某丁及某戊皆可順利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4) 第四類優先:
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
此類移民的配額等候期約為11-12年。此美國公民必須年滿21歲才可贊助申請其海外已婚或未婚的兄弟姐妹。若其兄弟姐妹已婚,此移民申請受益人亦可包括其兄弟姐妹的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請參閱上述第三類優先之舉例說明)
再者,此類有配額限制的移民申請,在程序上,與無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並無不同。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海外配偶或親屬若已經合法進入美國並可合法居留在美國時(例如持H-1B工作簽證,合法在美國工作),此時,可選擇美國境內接受移民面談並直接轉換身份以取得其永久居留權(即綠卡)而不必再返回台灣的AIT接受移民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