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美國投資移民金額已於2019年11月21日起,由投資高失業區的美金50萬元漲至90萬元,
而投資一般地區的美金100萬元漲至180萬元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程序上投資移民的申請人必須先取得附條件的臨時綠卡。然後於2年的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申請解除條件而取得無條件的永久性綠卡。再者,為取得上述2年有效的附條件臨時綠卡,移民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的3個條件:
- 在美國的一般地區申請人必須投資100萬美金,但在美國的高失業區(為高於全國失業率平均值150%地區)申請人只須投資50萬美金;
- 申請人必須證明所投資的金額乃合法取得(例如,可由工作或繼承等方式取得);與
- 申請人於投資後,必須實際管理在美國所投資的生意(例如,可擔任美國所投資企業組織的董事或有限責任合夥人等)。
若申請人符合上述3條件時,即可取得二年有效的附條件臨時綠卡。一般而言,申請人若能於綠卡二年期限到期前,在所成立的美國新企業中直接雇用至少10個全職(Full-time)的合格美國員工時,即能順利解除其綠卡上的條件,而由臨時綠卡轉換成永久性綠卡。但若申請人在美國所投資的企業為一已存在的現有企業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因投資行為,使該現有企業的資產(Net Worth)或雇用員工(Employee)人數於上述二年期間內,增加原來40%。此時,申請人才能順利由臨時綠卡轉換成永久性綠卡。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分配給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的全球配額為10000名。但事實上因此類的移民申請規定嚴格且複雜,故每年申請人數並不如預期。依美國統計局(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在2005年4月所公布資料顯示,於1992年至2004年期間因申請投資移民而取得附條件的美國臨時綠卡人數如下:
由上圖表可知,於1992年至2004年期間,申請美國投資移民而取得附條件的臨時綠卡總人數為6024人(此包括主申請人及其眷屬)。蓋依移民法規定,每年全球的投資移民配額為10000人,而從1992年至2004年止,此期間為13年,故依法美國允許此期間投資移民配額應為13萬人。但實際上的申請人數卻僅有6024人。再者,依資料顯示,至2004年6月止,僅有653主申請人(不包括眷屬)能夠最後順利解除其綠卡上的條件,而將其二年有效的臨時綠卡轉換為永久性綠卡。
再者,依美國統計局在2005年4月所公布資料顯示,於1992年至2004年期間獲美國移民局核發投資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原國籍比率如下:
1992-2004核發投資移民簽證統計表
國家或地區 |
核發人數 |
核發人數百分比 |
|
亞洲 |
|||
台灣 |
2,323 |
39 |
|
南韓 |
839 |
14 |
|
中國 |
752 |
12 |
|
香港 |
395 |
7 |
|
國家或地區 |
核發人數 |
核發人數百分比 |
|
印度 |
130 |
2 |
|
日本 |
66 |
1 |
|
亞洲其他國家 |
476 |
8 |
|
亞洲總數 |
4,981 |
83 |
|
歐洲總數 |
546 |
9 |
|
南美洲總數 |
143 |
2 |
|
非洲總數 |
122 |
2 |
|
北美洲/中美洲總數 |
214 |
4 |
|
澳洲/紐西蘭總數 |
18 |
少於0.5 |
|
全球總數 |
6,024 |
100 |
但依最新美國移民局所公布的資料,自2006至2010第二季,美國投資移民申請案數量與移民局的申請案通過率已大幅增加,以下為相關之數據:
年度 | EB-5投資移民簽證核發數量 |
2009 | 4,218 |
2008 | 1,360 |
2007 | 806 |
2006 | 744 |
2010年第1季及第2季之EB-5投資移民申請統計表
移民局收到的移民申請案數量 | 移民局核可的移民申請案數量 | 移民局拒絕的移民申請案數量 | |
Form I-526(申請附條件永久居留權的移民申請案) | 842 | 779 | 90 |
Form I-829(申請解除永久居留權條件的移民申請案) | 311 | 112 | 19 |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案及移民局核可率在最近3年內已大幅增加。此對計畫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是一大可喜現象。但因為市場上可投資的標的眾多(包括上百個區域投資方案),所以移民申請人必須事先詳加規劃,並藉由專業協助,才能順利通過移民局的移民申請核可,並保障其投資金額的收回 。
99權網字第991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