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美國投資移民金額已於2019年11月21日起,由投資高失業區的美金50萬元漲至90萬元,
而投資一般地區的美金100萬元漲至180萬元
「區域投資方案」(Regional Center)是美國投資移民類別中之試驗性移民法案,此試驗性移民法案在2009年10月28日經美國總統簽署同意延長3年後,預定在2012年9月30日結束。但因美國經濟不振,美國民間皆希望國會能於2012年9月30日前,再延展此法案,以提高美國的投資與就業機會。
依「區域投資方案」的投資移民法案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若投資在任一經美國移民局已書面預審通過的「區域投資方案」,此申請人只須投資50萬美金,平均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附條件的永久居留權(俗稱綠卡),但移民申請人如何解除其永久居留權上的條件而順利轉變成無條件之永久居留權擁有者呢?
依法,每一「區域投資方案」的管理公司在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成為一合法核准之「區域投資方案」時,已擬定一套投資及創業計畫,即每一投入50萬美金的移民投資者必須在其50萬美金投入後的二年內,直接或間接在該區域內創造10個全職的工作(通常乃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按其投資方式來計算其可創造的全職工作人數)。據此,當移民申請人所投資的「區域投資方案」依原投資計畫,間接創造10個全職工作時,此移民申請人即可解除條件,而由附條件的永久居留權擁有者,轉變為無條件的永久居留權擁有者。
但如何確保「區域投資方案」的管理公司會依協議,在投資金額投入後的二年內完成原向美國移民局擬定的投資及創業計畫呢?再者,如何確保「區域投資方案」的管理公司,會進一步依協議,於投資移民者獲得無條件的永久居留權後,合法處分其投資標的,而使移民申請者順利取回其投資金額呢?
據此,身為一位「區域投資方案」的移民申請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 美國移民局已核准超過100個「區域投資方案」在市場上招商,此外尚有數十個「區域投資方案」的申請案正在等待美國移民局批准中。依法,每一個在市場上招商的「區域投資方案」都必須經美國移民局事前批准,但此事前批准,只針對該投資計畫的可行性來作書面審查(事實上,很多「區域投資方案」在取得美國移民局核准時,尚未有任何實際投資行為)。由此分折可知,投資美國移民局已事前核可的「區域投資方案」並不保證移民投資人即可順利取得其永久居留權。
-
大多數的「區域投資方案」之管理公司會成立一個「有限合夥組織」(Limited Partnership),而由該管理公司擔任「管理合夥人」(General Partner),而每一位投資移民申請人則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管理合夥人」會在該「有限合夥組織合約書」(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中,載明該「管理合夥人」並不需經過「有限合夥人」的同意,可自行決定下列之商業行為:
- 除了「管理」合夥組織的財產外,尚可「抵押」、「出售」該合夥組織的財產,並可進一步將全部或部份資金再投入「管理合夥人」認為更有商業利益之投資標的。但問題是,如何確定新的投資標的會比原先的投資標的有更高的商業利益呢?
- 「管理合夥人」若因其商業利益考量,可在美國同一地區再成立另一「區域投資方案」,來與目前投資移民申請人所投資的「區域投資方案」競爭。
再者,在一般商業行為中,「管理人」,對有限合夥組織必須負有「善良管理人」(Due Care)的責任,也就是說,此「管理人」對有限合夥組織必須盡到一般專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注意義務,否則若造成有限合夥組織的損害時,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大多數「區域投資方案」的「管理合夥人」,常常在制式化的有限合夥組織合約書中,大幅降低「管理合夥人」對有限合夥組織的責任,而僅規定,「管理合夥人」僅對於其「故意」(Intentional)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t)行為而造成合夥組織的損害時,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移民申請人亦須注意擔任「管理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的管理公司本身是否擁有足夠的資產,以承當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
針對保險公司提供還款保證的「區域投資方案」,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確認以下事項:
- 保險公司是否在美國或其他法律健全國家已合法設立登記及營業?
若此保險公司設立登記在所謂的免稅天堂國家,而僅在美國設有聯絡處,假設不幸危險發生,被保險人在請求理賠時,可能會面臨許多不可預見的困難。 - 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承擔其所負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應詳細分析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及其所謂再保險的主體與內容,才能確保若危險發生時,此保險公司是否能真正負起賠償責任。 - 若危險發生時,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為何?
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皆會對某些特定情況,排除在其保險範圍內,因此被保險人必須詳細閱讀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以確認其保單權利。
- 保險公司是否在美國或其他法律健全國家已合法設立登記及營業?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原在2009年6月經美國移民局核可上市招募資金的「Victorville區域投資方案」(Victorville Regional Center),在2010年10月20日遭美國移民局撤銷其區域投資方案資格並禁止其繼續招募資金,「Victorville區域投資方案」預計將會對移民局的撤銷資格裁決提出行政救濟。該區域投資方案乃由加州Victorville市主導的貸款案,此方案規定每位移民投資人,必須貸款50萬美金給Victorville市所主導的市政府公共工程(本案中為污水處理廠)。
若「Victorville區域投資方案」對移民局提出的行政救濟未獲成功,則本案投資人將面臨至少以下二個問題:
- 本案投資人如何取回已投資的50萬美金呢?
- 對已投資本案的移民申請人,若尚未解除其永久居留權上的條件,其綠卡會在二年後到期。屆時將如何合法在美國繼續居留呢?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身為一位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對「區域投資方案」及「管理合夥人」的背景有所了解。再者,對須簽署的投資文件及合約書也應詳細閱讀,以確保自己的最高權益。
99權網字第991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