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台灣護士如何申請美國移民

依2007年4月份的美國MONEY雜誌公布,一般計畫換工作的美國人,已將護士(Registered Nurse)列為全美最佳職業中第2名,因為依美國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預計至2014年止,美國尚缺少約壹佰貳拾萬名護士。而護士的平均年薪為美金5萬4仟美金至6萬8仟元(折台幣約為180萬元至226萬元)。再者,因為近年來美國政府大力提倡「在家看護」醫療計畫,一般護士的工作職場已不限於僅在醫院或診所工作,而可與政府醫療單位簽約,自行排定工作時間,而至病患家中提供相關的護理服務。

依美國移民法,護士(Registered Nurse)被美國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歸類為美國最短缺的人才之一(Schedule A, Group I),因此外國護士申請人於申請美國技術移民時不須先通過勞工卡的審核,而可直接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對此類移民,可謂美國最快速簡易的技術移民。一般而言,外國護士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二種規定中之任一種,以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1. 取得CGFNS證書

    CGFNS的全名為COMMISSION ON GRAD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此機構為非營利組織,且目前為美國移民局唯一授權的美國認證機構。取得CGFNS證書,身為外國護士之申請人必須通過以下三要件:

    1. 此外國護士申請人原居留國的護士學歷與護士執照必須通過 CGFNS審核。
      此外國護士申請人必須在原居留國於高中畢業後,取得至少二年制的護士專科學校畢業文憑及原居留國的護士執照。

    2. 通過CGFNS所核可的國際護士資格考試。
      此CGFNS考試可分為二部份有260考題。基本上考試目的乃測驗申請人是否擁有等同一般美國護士的護理專業能力。目前在國際上超過50多個地點舉辦此考試,而時間上,每一年有多次舉辦此考試。有關細節請參閱其網站:wwwcgfns.org.

    3. 通過CGFNS核可之英文能力考試。
      申請人可選擇通過以下三種考試中之任一種考試:

      1. the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TOEFL),
        此考試通過標準:
        電腦測驗(computer-based)為207分
        非電腦測驗(paper-based)為540分
        寫作成績(TWE):4.0分
        口說成績(TSE):5.0分
         
      2. the Academic Module of the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IELTS)
        此考試通過標準:平均成績須6.5分,但口試成績(spoken band)須7.0分。
         
      3.  the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TOEIC)
        此考試通過標準為725分,但寫作成績(TWE)須4.0分,口試成績(TSE)須5.0分
         

  2. 此外國護士申請人必須取得,在美國醫院所在地州之護士執照或由該州政府出具一文件,該文件須顯示,此外國護士申請人已通過全部考試,而只欠缺社會安全號碼。(因有些州政府規定,申請人必須擁有社會安全號碼時,才能正式取得該州的護士執照)。

    一般而言,美國每一州皆要求外國申請人須通過the National Council of State Boards of Nursing(NCSBN)主辦的National Council Licensure Exam(NCLEX-RN)考試。此考試一年舉辦數次,有關細節請參閱其網站www.ncsbn.org。除此之外,每一州皆會有些小小差異的要求。以加州為例,以下為取得加州護士執照的條件:

    1. 須通過NCLEX-RN考試;
    2. 須通過TOEFL語文能力考試;
    3. 須取得社會安全號碼;與
    4. 不須取得CGFNS證書。
       

所以當外國護士申請人通過National Council Licensure Exam.(NCLEX-RN)考試,TOEFL考試,且擁有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時即可取得加州護士執照。但若此外國護士申請人尚未取得社會安全號碼時,亦可請求加州政府出具一文件,該文件須顯示,申請人的護士資格已全部審核通過,而只待申請人取得社會安全號碼時,即可順利取得加州正式護士執照。此時,此外國申請人可用上述文件來代替州政府的護士執照,順利申請美國永久居留(綠卡)。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依移民法INA 12(a)(5)(c)規定,在申請移民簽證的程序上,外國護士申請人在取得上述 1. 或 2. 之資格後,須再經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Healthcare Professions(此機構為CGFNS所屬機構之一)審核而取得Visa Screen Certificate,以順利完成所有移民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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