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美國移民法規定,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享有以下的權利:
- 可永久性的居住在美國;
- 合法在美國工作;
- 若離開美國的時間不超過期限規定時,可不須持除綠卡(I-551)以外的特別文件,即可自由進出美國;
- 可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權(綠卡);
- 若其家人面臨驅逐出境程序時,可為其家人提出某些特許申請而可使其家人免除遭受驅逐出境的命運;
- 可享受某些美國社會福利;與
- 若符合申請公民的條件(例如:未來五年內有實際在美國居住2年6個月、無犯罪記錄並通過公民考試條件等)可申請並成為美國公民。
當綠卡持有人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後,卻往往因其原居留地(例如台灣或中國)的事業尚在發展,而必須短期居留在台灣或中國。此時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時,常會遭到美國移民官質疑或刁難。因此,身為綠卡持有人必須了解美國移民法之相關規定,才可於日後返回美國時,順利通過移民的檢查而入境美國。依移民法規定,一般而言,身為綠卡持有人於返回美國時,必須符合下列四條件,即可順利入境:
- 此綠卡持有人不可違反INA 12(a)中所規定的任一禁止入境原因(Grounds For Inadmissibility);
- 此綠卡持有人必須尚未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 此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期間必須尚未超過一年。若已超過一年而未達二年時,此綠卡持有人必須持有由美國移民局特許核發的返美證(Reentry Permit);
- 此綠卡持有人在入境美國時,必須出示其綠卡(I-551)或返美證(Reentry Permit)以證明其身份。
有關上述條件 1. ,INA 12(a)所指的「禁止入境原因」,以下簡述其主要禁止入境原因:
(a) 「健康因素」(例如:綠卡持有人患有AIDS或其他惡性傳染病等);
(b) 「犯罪因素」(例如:綠卡持有人犯有詐欺罪、強姦罪、販毒或洗錢等);
(c) 「公共負擔」(例如:綠卡持有人無收入及資產,而靠美國政府的生活救濟);
(d) 「國家安全」(例如:美國政府合理相信此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後,將會從事間謀活動),或
(e) 「政治因素」(例如:美國政府合理相信若允許此綠卡持有人入境美國時,將會嚴重損害美國外交利益)。
再者,有關上述條件 2. 所指之如何判定綠卡持有人是否已放棄美國居留權(綠卡),移民官常考慮下列因素:
(a)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到海外短暫居留的原因;
(b)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的時間是否有固定期限,若有固定期限則其期限為多長;
(c)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時,購買單程機票或來回機票;
(d)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永久性的住所或工作;
(e)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直系家屬、親人、動產、不動產或加入任何合法組織等;
(f) 綠卡持有人是否每年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再者,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以美國居民身份來申報。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綠卡持有人能順利入境返美,其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期限最好不可超過180天。因為依INA(O)(a)(13)(c)規定,綠卡持有人若離開美國之期間不超過180天而再入境美國時,其入境並不視為新入境(New Admission)。因此實務上,綠卡持有人每一次離開美國的期限僅可能不應超過180天,此時即可援用上述法律之保護規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綠卡持有人若須短暫在美國境外居留時,應注意移民法上的限制,以免於日後返美入境時,遭移民官刁難,並進而喪失其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