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美國返美證(Reentry Permit)的法律效力簡介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人士,不可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以上,否則綠卡將會被沒收。但依例外規定,此綠卡持有人若有特殊原因,可向美國移民申請可暫居在美國境外的二年特許。據此,申請人若獲核准,移民局將會核發「返美證」(Reentry Permit),此供此申請人未來返國入境使用。

返美證(Reentry Permit)主要有二種法律上的效力:

  1. 可證明此綠卡持有人於離開美國不超過二年期間內,仍有意圖在美國永久居留。
  2. 此返美證可用來替代綠卡持有人的護照。例如,若綠卡持有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綠卡持有人於入境美國時,不必持中華民國護照而可持返美證入境美國。

值得注意的是,依Moin v. Ashcroft 335F.3d415,419(5th Cir. 2003)的案例規定:擁有返美證只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意圖回美國。但若美國移民局能依 「實質證據標準」(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反證,此綠卡持有人已經放棄(abandon)其綠卡時,仍可依法定程序來沒收其綠卡。

因此,對持有返美證的永久居留權人士而言,為順利入境美國,必須了解一般移民官認定綠卡持有人是否已放棄綠卡的標準如下:

  1.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到海外短暫居留的原因;
  2.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至海外居留的時間是否有固定期限,若有固定期限則其期限為多長;
  3.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時,購買單程機票或來回機票;
  4.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永久性的住所或工作;
  5.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否有直系家屬、親人、動產、不動產或加入任何合法組織等;
  6. 綠卡持有人是否每年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再者,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以美國居民身份來申報。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停留海外未超過二年的綠卡持有人,除了持有有效的返美證外,還必須證明尚未放棄綠卡,才能確保其可順利入境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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